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怡和保安澳门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辖下澳门博物馆及观音莲花苑提供保安服务的合约。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怡和保安澳门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辖下澳门博物馆及观音莲花苑提供保安服务的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