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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文化局辖下澳门博物馆及观音莲花苑提供保安服务的合约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怡和保安澳门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辖下澳门博物馆及观音莲花苑提供保安服务的合约。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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