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百汇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中土大厦」A11至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的合同。
二零零二年二月 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百汇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中土大厦」A11至P11、A12到P12、A13到P13、A14到P14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