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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并执行社会重返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会重返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澳门币2,543,500.00(贰佰伍拾肆万叁仟伍佰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一月六日於社会重返基金——行政委员会:主席:张永春——委员:高文德、李胜里 社会重返基金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本身预算 收入 开支 二零零二年一月六日於社会重返基金——行政委员会:主席:张永春——委员:高文德、李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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