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2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七)项的内容如下: “(七)治安警察局的一名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