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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2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七)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249/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七)项的内容如下: “(七)治安警察局的一名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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