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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何永安硕士担任政府驻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续期两年。 二、职务报酬为每月澳门币六千六百元正。

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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