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经济年度有需要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按照七月十三日第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规定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澳门币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职权,并根据七月十三日第30/98/M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金额为澳门币1,00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员:行政长官办公室顾问白丽娴; 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行政技术辅助厅厅长苏柏图;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处长杜珍妮;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科长Virgílio Concei??o da Rosa。 本批示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