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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委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委员权限。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委员,以代替麦健智及马家杰: 1)陈炜恒; 2)刘仕尧。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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