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人员的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内,除海关关长外,下列者亦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一)副海关关长; (二)助理海关关长; (三)行动管理厅厅长; (四)口岸监察厅厅长; (五)知识产权厅厅长; (六)海上监察厅厅长。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人员的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内,除海关关长外,下列者亦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一)副海关关长; (二)助理海关关长; (三)行动管理厅厅长; (四)口岸监察厅厅长; (五)知识产权厅厅长; (六)海上监察厅厅长。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