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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许可“忠诚保险公司”经营“疾病(短期保险)”的保险项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使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 一、 许可“忠诚保险公司”经营“疾病(短期保险)”的一般保险项目,并附注於已由三月二十二日第89/99/M号训令、九月二十六日第100/2000号、十月二十四日第102/2000号及六月五日第44/2001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所许可经营的项目。 二、 经营上款所指保险项目的一般及特别条件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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