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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及执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本身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及第19/2000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澳门币175,380,000.00(壹亿柒仟伍佰叁拾捌万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本身预算 收入预算 开支预算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主席:岑浩辉,委员:赖健雄,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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