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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赵镇昌学士作为政府驻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报酬为每月澳门币陆仟陆百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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