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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委任一名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按照经第26/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21/8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并根据第28/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总区长梁毓森代替总区长林垒立,作为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之消防局执行代表。 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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