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十七日第31/2001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之附件,修改公布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政府公报》第一组之一月二十二日第21/GM/99号批示之附件一及二。 二、本批示所作之修改,应记入上款所指批示之适当位置,并应在九十日内按官方语言之次序再公布修改後批示之全文。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一
一月二十二日第21/GM/99号批示附件一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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