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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财政局局长,就座落於澳门新口岸填海区21号地段南岸花园之“BER/C”独立单位之1/231(即一个单位)所订立的买卖公证书上作为立约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行政长官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三日作出并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的第188/2001号批示,把土地基金资产中都市房地产独立单位的管理从澳门金融管理局移转予澳门财政局。 在上指独立单位中包括一停车位,然而,有关资产部份仍未订立买卖公证书。 鉴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款、授予财政局局长艾卫立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必要的权力,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买方,与“南方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就座落於澳门 新口岸填海区21号地段南岸花园之“BER/C”独立单位之1/231 ﹝即一个车位﹞所订立的买卖公证书上作为立约人,有关停车位在澳门区的房地产纪录登录编号为073003,在澳门物业登记局的物业标示编号为22208,载於B1K簿册第88页。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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