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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金融机构於二零零一年须缴纳每半年一次的运作费的金额。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独一款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之离岸金融机构於二零零一年须缴纳每半年一次之运作费为澳门币三万圆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件所载之最低金额。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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