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的规定,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航局局长博乐克上校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银胜发展有限 公司”签订租用国际银行大厦二十七楼一号 、二号 、三号 、九号及十号室作为该局设施之租赁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的规定,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航局局长博乐克上校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银胜发展有限 公司”签订租用国际银行大厦二十七楼一号 、二号 、三号 、九号及十号室作为该局设施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