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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民航局局长,作为签订租用国际银行大厦二十七楼一号、二号、三号、九号及十号室作为该局设施的租赁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的规定,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民航局局长博乐克上校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银胜发展有限 公司”签订租用国际银行大厦二十七楼一号 、二号 、三号 、九号及十号室作为该局设施之租赁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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