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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作为「第四届东亚运动会澳门组织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体育发展基金的一名代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3/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三款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赋予的权限,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唐伟良学士为『第四届东亚运动会澳门组织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体育发展基金的代表。 二、执行该职务的报酬为每月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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