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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委任经第242/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设立的工作小组的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第242/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以便就修改从事建筑师、土木及结构工程师、电机工程师及机械工程师工作的制度,尤其有关所需具备的资格和相关专业注册方面进行研究。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42/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一)项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作为该工作小组的成员: (一)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李灿烽工程师,并由其担任组长; (二)土地工务运输局区炳坚建筑师; (三)土地工务运输局劳莱斯工程师; (四)澳门建筑师协会代表黄如楷建筑师; (五)澳门工程师学会代表梁文耀工程师。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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