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萧琼小姐为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秘书,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计。 二、执行上款所指职务的报酬为每月澳门币贰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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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萧琼小姐为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秘书,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计。 二、执行上款所指职务的报酬为每月澳门币贰仟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