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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一名学士代表消费者委员会担任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顾问的职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思谦学士为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人员,执行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顾问职务,代表消费者委员会提供意见,任期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计。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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