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思谦学士为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人员,执行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顾问职务,代表消费者委员会提供意见,任期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计。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思谦学士为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人员,执行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顾问职务,代表消费者委员会提供意见,任期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