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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一名学士担任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顾问的职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吴海恩学士为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执行澳门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顾问职务,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计。 二、执行上述职务的报酬为每月澳门币伍仟元整。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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