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一切所需权力,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泰王国签署互免签证协议。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