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宏远护卫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港务局大楼之保安服务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宏远护卫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港务局大楼之保安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