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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作为签订「南湾湖广场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三友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南湾湖广场建造工程」施工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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