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之权力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轩宇通讯有 限公司”订立有关“数据安全中心的设计和建立”使用交收及 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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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