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力宝威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订立有关红街市邮政分局装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并连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力宝威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订立有关红街市邮政分局装修工程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