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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签署,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一切所需的权力,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签署,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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