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闻局局长陈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新闻局与晨辉出版有限公司出版《澳门》杂志中文版有关编辑服务合约。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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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冯少荣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闻局局长陈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签署新闻局与晨辉出版有限公司出版《澳门》杂志中文版有关编辑服务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