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2000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获批准建立及营运一个网络以及按附於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临时牌照中之规定及条件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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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2001号临时牌照
(附於第48/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
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1. 标的
1.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殷皇子大马路四十六号金来大厦二楼,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登记编号为14212(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葡文为“Hutchison-Telefone(Macau),
Limitada”(英文名称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安装和营运一个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90 - 915MHz
935 - 960MHz
1710 - 1785MHz
1805 - 1880MHz
2. 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2. 概念
对本牌照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3. 有效期
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为一年。
4. 开始营运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覆盖面
1.持牌人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底前必须开始提供获发牌照的服务。
2.按照有关电信网络的执行计划,由开始商业营运日起计十八个月内,由持牌人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必须以适当的质素水平,良好地覆盖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境。
3.应持牌人具理据的要求,行政长官得延长以上数款所指之期限。
5. 保证金
1.
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家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的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衍生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保证金以缴付其有权在本范围内所作的支出。
3.
倘按上款动用保证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4.
本牌照如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放弃或废止,保证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5.
牌照期限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保证金即时退还,但临时牌照期限告满而可获发确定牌照者,则按适用规定,保证金维持至牌照续期。
6.
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保证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6. 税项
1. 本牌照的发出费用为澳门币十万元正。
2.
持牌人还需缴付相等於获发牌照中所准许提供的服务经营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税。
3.
上两款所指的税项须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前者在牌照发出日起计五日内交纳,後者则根据上一年度的业绩作出计算,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缴交。
4.
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豁免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7. 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1.
持牌人在未开始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前,不得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2.
牌照衍生的权利可於开始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後,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但必须事先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8. 持牌人要求放弃及中止
1.
在最少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後,持牌人可於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
2.
牌照可应持牌人的要求而作出一次中止,但期间不得超逾六个月。
9. 违反情况下之中止或废止
1.
当持牌人不遵守授予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下,中止或废止牌照:
1)在所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获发牌照中所准许经营的服务;
2)直接基於持牌人的动机,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3)在未获批准前,安装及操作有关设备及提供服务;
4)监於本牌照及持牌人所提交的计划要求,所安装的设备明显陈旧或运作不良;
5) 不缴交或不重置保证金;
6) 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缴交的税项;
7) 未经许可转让牌照衍生的权利;
8)多次违反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所作的指示或建议;
9)持牌人将公司总办事处或主行政管理机关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0)未经许可下,改变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1)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2. 持牌人未经谘询前,不得中止或废止牌照。
3.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税金。
4.中止或废止牌照,并不豁免持牌人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10. 因公共利益为理由之中止或废止
1.
除上条款所定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2.
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获得赔偿。
3.
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如属中止,按中止期计算,如属废止,则按废止时至本牌照告满日的尚余时期计算。
4.
无论中止或废止牌照,赔偿金额的计算概为,持牌人在牌照发出日至中止或废止日期间的每月平均纯利,乘以需要作出赔偿的月数。
11. 持牌人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安装及营运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12. 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1.
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2. 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条件。
3. 持牌人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1) 改变公司宗旨;
2) 减少公司股本;
3) 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3. 帐目之审计及提交
1.
持牌人的帐目须每年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帐目审计员或审计公司作出审计。
2.
持牌人必须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交经过审计及批核的上年度营运报告和帐目。
14. 计划
持牌人必须履行下列计划,其由本牌照之附件组成:
1)
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指出将受聘的本地工作人员数目;
2) 一份五年的投资计划书;
3) 一份五年的发展策略计划书。
15. 持牌人的权利
1. 除法律或其他本牌照规定的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1)
在遵照相关技术规定和适用法例,以及在缴付经双方协定的费用下,可与其他电信网络互连;
2)
建立本身的国际电信服务信关,用以提供本牌照范围内的服务;
3)
人员及车辆经适当认别及因工作需要时,自由进出公众地方;
4)
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以及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於其他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对建立获批准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5) 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并就提供服务收取回报;
6) 法定情况下无线电役权的保护。
2. 持牌人在行使上款第3)及第4)项所赋予的权利时,若引致任何损坏,概由持牌人负责修复。
16. 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作为持牌人的义务有:
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拥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器材及财政资源以维持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2)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及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有关电信网络的更改,以取得法定许可;
3)在经营方式及在提供本牌照范围内所准许服务上,采用紧随发展趋势的技术;
4) 获批准服务的提供,应确保其连续性;
5)为确保其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和维持其整体性,应实施必要的工作,对与提供获批准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作出良好的保养;
6) 确保客户号码的可携性;
7) 允许其他营运商连接入其电信网络;
8)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通讯的不可侵犯和保密;
9)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供为执行职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10)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合同,须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并指出签订合同双方,合同标的,以及说明所提供的服务;
11) 准时缴交本牌照所定的税款;
12)确保设立商业协助及报损服务,并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便有关工作;
13) 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14)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导、建议和指示;
15) 遵守适用的国际规范,尤指国际电信联盟所作出者。
17. 与其他营运商及客户的关系
1.
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照的营运商,通过缴付适当分类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2.
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提供获批准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
18. 互连
1.
一旦符合技术和适用法例的规定,持牌人不得歧视、拒绝或妨碍其他公共电信营运商与其电信网络互连。
2.
其他营运商与持牌人互连网络时,须向其缴付回报,其金额由双方协定,并经行政长官核准。
3.
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互连的回报金额,由行政长官尽可能地以接近持牌人所投放的成本水平来厘定。
19. 营运网络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
1.
根据与其他营运商和客户订立的协议规定,持牌人必须确保其电信网络及获批准服务的持续营运。
2.
仅在获得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许可,又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行为或事实下,因进行工作而限制或中断网络的营运。
3.
在非上两款订定的情况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第一款所指协议的他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4.
如预料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持牌人应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及客户作出合理的预先通报,并说明其期间、范围及动机。
20. 服务质素
1.
持牌人必须按照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订定的基本质素指标,提供获批准的服务。
2.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出要求时,持牌人必须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务质素评估的报告、资料和数据。
21. 限制或中断对其他营运商及客户提供服务
1.
在下列情况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客户或其他营运商提供服务:
1) 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适用的规定;
2) 未於协定期间缴交因提供服务所引致的任何费用。
2.
在上款所指情况下,应事先通知犯错的客户或营运商,以便作出修正。
22. 收费
1.
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务,将由享用者按政府核准的收费及收款方式付费。
2.
订定收费时,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效益的需要下,应尽量贴近分项评估後的服务成本。
3.
发给客户的发票应适当地列明所提供的服务及适用的收费。
4. 持牌人应将对服务收费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5.
倘有关收费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又或与地区中近似营运商作比较下属不合理者,则政府在具理据的决定下,可规定作出更改,尤指订定收费的最高值。
23. 监察实体
1.
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监察对本牌照的履行情况。
2.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应采取一切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和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24. 监察
为上条款规定的目的,持牌人必须:
1) 任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通行其一切设施;
2)
对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并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
提供一切簿籍、记录及文件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以便查阅;
4)
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以评估所提供服务及设备运作的特徵和状况。
附 件
公司架构说明
员工分配
为配合本公司全力於澳门开展极具挑战性及高水准的流动电话业务,我们预期大部份的员工将会在澳门本地招聘及接受培训。在流动电话商用服务正式推出市场的一年後,估计约有100名员工将会参与投入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
(HTML)
的运作,其中约七成的员工将是澳门本地居民,其余的三成员工则会由香港和记电话有限公司调派到澳门工作,这批香港员工全属资深的管理人员,他们会将在电讯业丰富的知识及经验转移予本地员工。本公司之目标为於推出服务三年後增加澳门本地员工之比例约至八成。
建议的HTML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建议公司架构组织图
五年投资计划书
为在澳门建设一高质素的流动通讯业务,我们计划需投入的累计资本性开支,首年约达至一亿三千万澳门币,而合共首五年之累计资本性开支约达至二亿澳门币。
五年发展策略计划书
商业策略
HTML
的业务计划是基於市场指标而定,故会因应市场发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之电信条例规范而有所调整。除提供现时已广为香港流动电话用户欢迎的服务外,我们亦计划发展一套配合澳门本地流动电话市场环境及需要的服务,其中包括:
* 提供一系列先进而超值的流动电话及循环储值智能咭,以配合多元化的增值服务,让客户享用最全面的产品及服务
* 创新及以客为本的服务
* 配合个人及商业用户需要之高质素漫游服务、IDD国际长途电话及数据服务
* 完善的销售网络
*以崭新科技、高质素的专业人员及高效率的客户服务热线,为客户提供全天候及完善周到的客户服务
* 循序拓展业务以确立 HTML清晰之市场定位,致力使 HTML具备良好的业务发展条件,在将来若特区政府发出3G牌照时,使HTML能配合适当优良之市场情况,参与为澳门市民提供3G UMTS服务
客户服务及支援计划
HTML计划为用户提供一系列高质素的客户服务,包括客户服务热线、客户关系管理、客户服务及维修中心、服务质素保证及客户通讯联系。
客户服务热线及客户关系管理
HTML将设立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ustomer RelationshipManagement System)及互动电话查询系统 (IVRS),为客户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一星期七天的客户服务热线。
客户服务及维修中心
为让客户享用最方便的服务,HTML
计划开设客户服务及维修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售前及售後服务、产品保养及维修服务等。
客户通讯联系
HTML将策划及举办一连串客户通讯交流活动,以建立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及支持。
技术平台
HTML计划利用最新的 2G/2.5G GSM流动通讯科技,建设高质素的流动电话网络,全面覆盖澳门半岛及离岛地区,以满足客户需要,同时亦为将来技术提升建立一个完善的基础,以配合日後客户对网络质素及容量需求的增长,并提供切合不同客户所需要之创新服务。
核心网络
HTML的澳门流动电话网络建基於GSM技术平台,完全符合国际标准。我们的核心网络将可以:
* 扩充网络容量以满足市场需求
*设有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让客户选择最合符个人需要的网络而无需更改手机号码
* 继续提升覆盖范围至更多新发展地区
* 应用崭新技术为客户提供具创意及方便易用的服务
我们的网络建设计划将分阶段进行,预计每阶段建设的基站数目最少如下: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基站数量
70
80
85
90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