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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并执行邮政储金局二零零一年财政年度的本身预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邮政储金局二零零一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邮政局 邮政储金局 2001年营运预算 邮政储金局没有本身之员工维持经营运作,所需之人员均由邮政局提供。有关成本计算参见账目73号—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罗庇士,区惠华,陈念慈,杨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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