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提供卫星电视广播电信服务要求有关经营人在技术,财政及企业上均具有高度能力; 又监於“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必要条件,能以适当方式提供上述服务;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一月十九日第3/9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发准照并根据附於本行政长官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份之准照所载之规定及条件,提供卫星电视广播电信服务。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1/2000号准照
第23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
卫星电信电视广播服务
1. 目的
1.1.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本准照授予“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为“Companhia
de Televis?o por Satélite China, (Grupo), S.A.”,英文名为“China
Satellite TV(Group)Company Limited”,总部设在澳门,在澳门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登记之法人商业企业主登记编号为14191(SO),下简称“
持牌人”,以六个不同节目提供卫星电信电视广播服务之权,为此准予:
1.1.1.
与取得准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电信系统经营人签立合同,通过1.1.所指的频道进行卫星传输及广播;
1.1.2. 开展13.2所指的附带业务;
1.1.3.
建立及操控对实现本准照所定条件所需的、开通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外的私用电信系统,但其分系统及设备须领有法律所定的准照和许可。
1.2.
持牌人经行政长官批示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後,可以增加节目数目。
2. 定义
本准照内下列用词定义为:
1)卫星电视广播服务——无线电通信服务,其内的电视信号,在不影响由第三者转播下,由持牌人通过太空站发出或转播,供不论个人或集体的一般公众直接接收;
2)第三者转播——由持牌人批准的实体以任何电信途径接收及广播由持牌人提供的组成卫星电视广播服务的节目;
3)频道——用作传播某个节目的技术路径,其技术特徵应以国际电信联盟(UIT)有关条文之所定为准;
4)节目——按某个概括性或特定性的节目安排而设定的视听内容,及通常以一个与它相关的标记予以识别;
5)节目安排——用作在指定运作时间内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经选定的视听内容组合。
3. 提供服务的形式
提供以下两种形式的卫星电视广播服务:
1)无偿形式,一般公众毋须向持牌人付任何费用而使用服务;
2)收费形式,一般公众向持牌人或其批准的第三者缴付某项费用而使用服务。
4. 公用电信系统
4.1.
本准照不给予持牌人建立及操控用以广播许可节目的公用电信系统的权利;
4.2.
如证实获准持牌的电信系统的经营人无能力或能力不足时,持牌人取得适当的准照後可建立及操控一个合适的公用电信系统;
4.3.
可由在国际电信联盟法律文件留给卫星广播服务使用的或可留给其他电信服务使用的频带内运作的卫星,提供卫星电视广播服务。
5. 有效期
5.1.
本准照的有效期为十五年,由发出日起计,但不妨碍行政长官与持牌人在准照生效的第十年内对本准照的各项条件进行检讨。
5.2.
持牌人可在期满前一年向行政长官提出有依据的申请,在符合发出准照所需的法定条件和要求时,以相同或较少的期限续期。6. 开始提供服务
持牌人必须在本准照发出日起一年期内,按照附同的计划,开始提供服务。
7. 担保
7.1.
本准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间代理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五十万元或以属於即付担保形式的有资格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交担保。
7.2.
担保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本准照产生的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担保金偿清在本准照范围内有权收取的款项。
7.3.
如担保金按上款规定被动用,持牌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7.4.
本准照如因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放弃或撤销,担保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7.5.
本准照期满时或因不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撤销时,担保金即时归还。
7.6.
如本准照因不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中止期间内为维持担保金而产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8. 税项
8.1. 持牌人对每个播出的节目,缴澳门币拾万元的税金。
8.2.
持牌人还需对获发牌之服务及附带业务的毛收益,缴付3%的年度税。
8.3.
上两款所述的税金经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前者在每个节目开始广播之前交纳,後者采用每年度首季内交纳对上年度税金的方式交纳。
9. 准照所产生权利的可转移性
未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本准照产生的权利不得以有偿或无偿形式转移。
10. 持牌人要求的放弃及中止准照
10.1.
持牌人於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行政长官後,可以随时放弃本准照授予的权利。
10.2. 在持牌人要求下,本准照得被中止少於一年。
11. 不遵守所引起之中止及撤销
11.1.
当持牌人不遵守授予准照时所定的规定及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建议下,中止本准照:
11.1.1. 不按期限开始提供获发牌服务;
11.1.2. 因直接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在未经批准时,
全部或局部中止服务的提供;
11.1.3. 因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中断服务超过一年;
11.1.4.
安装与操作未获发牌的设备及提供未获发牌的服务;
11.1.5. 违反24.1及24.2的规定;
11.1.6. 不按规定提交或重置担保金;
11.1.7. 欠交本准照产生的税款;
11.1.8. 未经批准下转移本准照产生的权利;
11.1.9. 再次不遵守监察实体的指示或建议;
11.1.10.
持牌人将公司总部或行政中心迁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11.1.11.
未经批准下,改变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或将公司合并,分割或解散;
11.1.12.
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或协定,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分。
11.2. 未经持牌人答辩之前不得声明准照中止或撤消。
11.3.
因不履行义务之中止或撤销本准照,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并须缴纳应缴的税金。
11.4.
中止或撤销本准照,不豁免持牌人承担如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法定的其他处分。
12.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中止或撤销
12.1.
除上述条文所提出的情况,行政长官可以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众利益为理由中止本准照。
12.2.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中止或撤销,持牌人均有权获得赔偿。
12.3.
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如属中止,按中止期计算,如属撤销,按撤销时至本准照期满日的尚余期间计算。
12.4.
无论中止或撤销,赔偿金额为,赔偿标的年数乘以持牌人在中止日或撤销日之前三年的平均纯利的80%。
12.5. 如赔偿标的期间不足一年,以12为分母,赔偿标的月数为分子组成分数计算。
12.6. 本准照生效不足三年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时,上款所定80%的赔偿限额不适用。
13. 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13.1. 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必须包括提供卫星电视广播服务。
13.2.
持牌人还可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法人合夥经营下列附带业务:
13.2.1. 广告业;
13.2.2.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13.2.3. 与节目赞助有关的业务;
13.2.4. 与制作场所时间制作及剪接有关的业务;
13.2.5.
录制、出版、出售视听刊物及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其他产品;
13.2.6. 在新闻局预先批准下租赁节目时间;
13.2.7.
洽商用於服务的解码器及其他设备或器材如﹕出租,“融资租赁”或出售;
13.2.8. 装置用作接收卫星广播收费服务的基建及设备;
13.2.9. 与其他广播机构进行视听作品业务。
13.3. 提供或经营13.2所指的服务及业务,不可对持牌人的主要宗旨及本准照的规定和条件造成影响。
14. 持牌人的总部及章程
14.1. 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部及行政中心。
14.2.
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本准照的规定和条件。
14.3. 持牌人未经行政长官预先批准,不可做出下列行为:
14.3.1. 改变公司宗旨;
14.3.2. 减少公司股本;
14.3.3. 分割、合并或解散公司。
15. 公司股本及公司在其他公司参资
15.1. 持牌人全数到位的公司股本为澳门币一仟万元。
15.2. 代表持牌人公司股本的股票,可在证券市场上市。
15.3. 持牌人可自由在其他公司参资。
16. 账目的查核及提交
16.1.
持牌人的账目须每年由公认有资格及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核数公司查核。
16.2.
持牌人须在每个营运年度结束後一百二十天内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交经过查核、证明和通过的业务报告和账目。
17. 计划
17.1.
持牌人须提交整个准照有效期的总体计划以及各个五年计划,其内尤其包括下列资料﹕
17.1.1. 落实计划的所需投资;
17.1.2. 人员结构;
17.1.3. 使用者及缴费用户的预计数目;
17.1.4. 频道数目及有关的节目安排计划。
17.2. 持牌人还须提交各个年度计划,其内尤其包括﹕
17.2.1.
提供服务所需系统的说明,指出其经营人名称,卫星的名称、国籍及频率,
“转发器” 数目以及信号的覆盖范围;
17.2.2. 操作方法及技术发展计划;
17.2.3. 收费服务的收付款方式及发票方法。
17.3. 总体计划及首个年度计划,分别为附件 I 及 II所载者。
18. 持牌人的权利
18.1.
除法律或本准照其他条文所规定之权利外,持牌人尚有下列权利:
18.1.1. 按照适用法例的规定,连接楼宇的电信基础设施;
18.1.2.
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认别後,因工作需要时,可自由进出公众地方;
18.1.3. 进出按用户合同规定安装有设备的地方;
18.1.4.
为转播自己提供的节目,与第三者签立合同及收取回报;
18.1.5.
向缴费用户和使用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及其他价钱。
18.2. 行使18.1所赋予权利时引起的损毁,由持牌人专责修理。
19. 持牌人的义务
19.1.
除法例及本准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持牌人尚有下列义务:
19.1.1.
持牌人必须拥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器材及财力来维持其获发牌之服务的提供;
19.1.2.
在经营方式及在提供本准照范围内服务上,采用紧随发展趋势的技术;
19.1.3. 确保持续提供获发牌之服务;
19.1.4.
实施必需的工作,使本准照包含的设施和设备有良好的保养;
19.1.5. 确保建立资讯服务及一般公众的申诉服务;
19.1.6. 向监察实体提供良好执行任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19.1.7.
与第三者签立合同转播自己的节目,须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并指出对方签约人的名称、转播合约概括的范围、缴费用户或使用者的预计数目及其他视为适当的资料;
19.1.8. 准时交纳本准照范围内的应缴税;
19.1.9.
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广播信号覆盖之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及有权限之实体依法向其发出的命令、强制令、指令、指引、建议和指示;
19.1.10. 执行由国际电信联盟所确定国际适用之规定。
19.2. 提供收费服务时,持牌人还须﹕
19.2.1.
提供终端设备,包括取得服务用的解码器,以及在缴费用户要求及缴付适当报酬下,确保其安装和保养;
19.2.2. 确保建立维修部及报损服务;
19.2.3. 发给缴费用户详尽的帐单。
20. 与其他经营者及客户之关系
如该客户已满足其需求之条件及遵守由法律条文及适用规定所要求之条件,持牌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拒绝提供服务。
21. 提供服务的持续性
21.1. 持牌人必须按照本准照之规定第17条所指之计划,及与其他经营者或客户订立协议的内容,保证能持续提供服务。
21.2.
因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批准在任何电信系统或分系统组件上进行工事或因非归责於持牌人的行为或事实,方得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但因不可抗力迫使即时实行,以免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不在此限。
21.3.
持牌人不在上一款预料的情况下,因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而对使用者、缴费用户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由持牌人承担责任。
21.4.
如预料会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缴费用户及有需要时向市民大众作合理的预先通报,说明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的时间、地区及原因。
22. 服务的素质
22.1.
持牌人必须按照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订定的基本素质指标,提供许可服务。
22.2.
持牌人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要求下,须提供足以对本身各项业务做素质评估的一切报告、资料及数据。
23. 频道和节目的改动
广播的频道和节目每有改动,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并指出﹕
1) 频道或节目之名称;
2) 负责实体,来源国或地区;
3) 内容概述或节目时间表;
4) 启播或重新启播的日期及接收地理范围。
24. 节目内容
24.1.
持牌人播送或转播节目,内容应切合收视公众的社会,政治及文化价值。
24.2.
播送只适合成人收看的节目时,持牌人须通过设置阻止收视或收听的电子仪器或其他仪器,确保不能直接进入该频道。
24.3.
为公众利益或为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件而有必要时,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可命令中止一个或多个节目或取消一个或多个视听组合。
24.4.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及持牌人之间可订立与许可服务有关的协议或行为守则。
25. 收费服务
25.1.
收费服务须在客户先行同意接纳已知悉的条件下提供。
25.2.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缴费用户订立的合同,其内载明上款所指的条件和规定,最低限度要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言表述。
25.3. 收费可包括由一或多个节目组成的不同套装服务,
可包括或不包括定时收视服务。
26. 向其他经营商及缴费用户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26.1. 持牌人可在下列情况下,
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予其他人或客户﹕
26.1.1. 不履行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26.1.2. 阻止行使18.1.3.所指的通行权;
26.1.3. 在协定期间内欠交任何有关服务之收费或款项;
26.1.4.
对持牌人拥有的设施、接收器或任何设备做欺诈行为;
26.1.5. 未得持牌人书面批准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26.2. 遇有26.1.1.至26.1.3.所指情况,须提前通知有过失之经营人或缴费用户,
使有充分时间弥补过失。
27. 收费
27.1. 由持牌人提供的收费服务,
将由享用者按年度计划内所载的收费及收付款方式付费。
27.2. 订定收费时,
在顾及持牌人投资的商业效益的需要下,
应尽量贴近分项评估後的服务成本。
27.3.
发给缴费用户的发票应适当地列明所提供的服务及适用的收费。
28. 监察实体
28.1.
对本准照规定的履行及持牌人在准照范围内的业务进行监察,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节目内容的监察,由新闻局负责。
28.2.
上款所指实体将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执行本身的监察权限,尤其对服务的控制及持牌人对义务的履行;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持牌人提交的报告、
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29. 监察
为上条规定之目的,持牌人必须﹕
1)任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人员通行本身的一切设施;
2)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及新闻局提供一切对实施监察工作所需的资料和解释,及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任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索阅一切簿册、记录及文件;
4)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要求下当面进行测试,
以评估设备的特徵和状况、提供服务的条件;
5)局部或全部中断服务时,先行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并於随後五个办公日内以书面确认及作出解释 。
30. 调试
30.1.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可以测试、调校及在需要时确认用於提供服务的仪器,包括属於持牌人但由缴费用户使用的设备。
30.2. 上款所指测试及调校的费用, 由持牌人承担。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十五年总体发展计划
1. 项目背景:
自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在澳门政府的大力支持扶植下,中华卫星通信集团在澳门陆续投资建设了中华国际教育网络、澳门万维宽频网络等信息媒体科技产业项目。尤其是在使用卫星电视技术用於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政府上网、电子商务等方面抓住市场机遇,取得了良好的项目发展,在此基础上,为适应信息网络与传统电视媒体组合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扩大卫星电视应用范围,达到国际商业化竞争优势目标,形成澳门“新媒体”服务系统,提高澳门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尽快开通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台,将填补澳门信息网络媒体的空白,是发展澳门科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项目概述: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集团公司以澳门为基地,突出体现澳门科技产业发展新增长点,充分利用卫星通信的独特优势和与国内知名电视台以及东南亚各国电视机构结成紧密合作联盟的优势,建立具有HDTV(高清晰度数字电视)、DVB(数字压缩电视)组合功能,在亚洲具有领先技术水准的多频道、多语言、多功能、多种技术体制相结合的服务於整个亚太地区的新媒体电视网络平台,将澳门中华卫星电视网络建成国际一流技术、体现新媒体特点、卫星广播互动的全新服务模式、促进各国之间文化经济交流、充分反映澳门科技创新发展标志的媒体传播枢纽,从而提升澳门在亚太经济格局中的国际地位。
3. 建设目标:
创建具有HDTV、DVB组合技术功能特点的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公司和相应的卫星电视频道台运营公司,在三年时间内陆续开设六个卫星数字电视频道,重点突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影视、金融等服务方向,使用中国大功率通信卫星,用户覆盖范围整个亚太地区,填补澳门信息媒体产业的空白。
中华卫星电视公司计划开办六个卫星电视频道台:
3-1. 中华卫视澳门科教台;
3-2. 中华卫视中华传媒台;
3-3. 中华卫视欧亚影视台;
3-4. 中华卫视体育奥运台;
3-5. 中华卫视金融生活台;
3-6. 中华卫视环球旅游台。
中华卫星电视平台在技术上实现与国内、亚洲地区国家宽频网络传输的连接,成为国内电视节目走向世界、国际电视节目进入中国的交换传输中心和节目编辑服务中心,成为中国媒体连接世界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卫星电视平台将联合澳门广播电视公司开通“澳广视”卫星电视频道,将具有悠久历史的“澳广视”通过卫星传送扩大覆盖范围至国内和亚太地区,对扩大宣传澳门的政治、科技、文化、经济、旅游等诸多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4. 投资规模
中华卫星电视项目投资将基於已经在澳门投资的卫星宽频网络系统基础设施以快速扩建方式进行,首先扩建澳门HDTV、DVB综合技术特徵的卫星电视技术网管平台,兼顾组合设立在澳门万维网网络中心,中华通信北京卫星网管中心、宽频数据中心,香港、新加坡卫星关口站构成全新的技术覆盖网络,成为亚洲地区最先进的信息媒体服务系统。
本项目的投资计划将分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扩建澳门电视新媒体网管平台,投资额为1000万澳门币,与已经投资1500万美圆(折合1亿100万澳门币)建设在澳门、北京、广州的节目制作与交换、传输与管理基地构成整体系统,总投资额达到不少於1亿2000万澳门币。
第二阶段将在澳门申请土地和建设5000平方米的电视新媒体多功能综合大楼,形成澳门为发送中心,香港、台湾、新加坡为网关节点的节目制作、卫星广播、网络互动、计费管理、信息集散、用户服务为一体的多频道、多功能、大容量国际化新媒体产业基地。
第三阶段开始实施五年投资计划,扩大电视节目资源制作、国内、亚洲地区用户接收站设置。预计总投资额达到5亿澳门币。
第四阶段实现十年内投资总额不少於15亿澳门币的投资目标。
第五阶段实现十五年内投资总额不少於20亿澳门币的投资目标。
5. 频道台规划
2000年首年度在澳门回归祖国一周年开通一个科教电视台。
2001年第二季度,陆续开通二个卫星电视频道台,总开通频道台数量达到三个。同时正式在国内设立澳门中华卫视北京记者站、广州记者站。在得到澳门政府的批准後即可快速实施建设工程。其中一个频道台重点突出HDTV卫星电视技术应用服务,一个频道台重点突出HDTV、DVB组合应用服务。
2002年第二季度,陆续开通三个卫星电视频道台,总电视频道台的数量达到六个。目标是在第二年技术网络不断完善提高的基础上扩大经营效果和运营规模,形成集团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管理局面,成为政府信得过、节目受欢迎的澳门科技信息媒体产业。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将成为紧密依靠中央政府、澳门政府的媒体机构,成为宣传中央政府、澳门政府政策的窗口,沟通中国科技教育、信息媒体走向世界的桥梁。
6. 发展战略
随着国家对新闻媒体的总体发展政策调整,目前采用的电视媒体制播分离体制将被陆续停止使用,通信与媒体组合发展将成为重点方向,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公司积极适应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配合澳门政府的科技发展战略,争取加入国家信息媒体集团的重组行列,确保对澳门信息媒体、网络通信产业适应国家大的政策环境。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公司以整体组合成为集团化运营格局,充分利用中国即将进入WTO的国际大环境,抓住北京申办2008奥运的良好机遇,大力营造澳门信息媒体全面与国内媒体机构联合发展之基础。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国际上市运营之目标,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7. 组织结构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公司拥有一批具有卫星通信、电视发送技术、节目编制管理、用户商业服务的优秀高级管理人才(见管理机构附件),具备了国际化信息媒体运营的基本环境和条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扶植下,澳门中华卫星电视有足够的能力成为澳门媒体科技产业的重要力量。
有效的推动中华卫星电视台的整体运作,公司将从内地和澳门聘请相关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指导和推动电视媒体的战略发展。
本项目预计所需管理、工作人员200人,初期约50人(在澳门工作20人,在国内工作30人),并根据项目发展需要陆续增加人员。
中华卫星电视公司以国际化商业公司的形象创建澳门“新媒体”产业,以优化组合卫星电视频道运营模式彻底改变出租频道经营权的落後管理方法,有利於树立澳门卫星电视科技产业整体形象和促进澳门科技产业国际地位的提高。
8. 市场定位
中华卫星电视项目的用户市场主要包括澳门、香港、台湾、中国内地、亚太国家、中东和部分欧洲地区。用户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直收、电视节目转播收看节目。
本公司将通过众多的优秀节目和广泛的商业合作,在两年後实现用户收视率达到3亿人口的商业目标。
9. 商业运营
本公司的商业结构和经济效益的获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通过电视广告制作、分销、代理、合作、分拆、联营的方式获得经济收入。
通过电视栏目的合作、合办、代理、播出取得版权和效益。
通过与各类电视机构、电视台、媒体开展业务联合,节目合作及发行,网络互联等,提高电视台知名度和增强自身实力。
发行各类电子出版物和书刊、杂志。
提高节目制作和传输手段的技术含量和素质,扩大传播市场。
采用灵活的市场策略和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定位及其方便周到的服务。
开拓具有商业竞争力和客户市场资源的频道经营战略,吸引投资和策略夥伴。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首年度工作计划
1. 频道计划
2000年12月,在澳门回归祖国一周年前将首先开通中华卫视澳门科教电视台,作为澳门人民向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展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领导下澳门科技教育项目得到大力发展的献礼项目(见节目开办计划附件文件)。
实现这一目标,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门科教电视台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华卫星电视公司与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北京电视台联合达成了战略合作夥伴,以电视栏目合作方式与国内主要电视媒体机构联合制作储备了至少不低於1500小时的卫星电视节目。在国内成功地与北京电视台联合主办了“2000年北京国际旅游节”卫星电视现场直播,与全国政协、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了为弘扬中国民族文化的京剧演唱会现场录制卫星电视,形成了政治可靠、质量优秀的卫星电视节目资源储备基础。
澳门科教电视台以传播科学、教育信息为主要节目内容,播出与科教主题相关的科普知识、健康饮食、科技与生活、科学制作、科教漫游、教育面面观、自学成才、关心下一代、人类历史与科技、校园内外、成人教育、教育改革、科教世界等节目。采用粤语、普通话、英语三种语言播出,以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亚太地区观众为服务对象。以科教兴国战略为宣传主导地位,以澳门为窗口,通过严肃活泼、生动形象、寓意深刻、喜闻乐见的电视节目,予科教知识融入千家万户的生活之中,营造出人人爱科学、终身受教育的社会氛围,以科教为纽带,带动和促进亚洲地区的文化、经济交流和发展。
2. 技术操作
中华卫星电视澳门科教台技术平台技术方案在澳门部分的筹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技术方案拟采用MPEG-2/HDTV/DVB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编码压缩技术,先期租用宇宙卫星通信公司的9米天线上行系统;使用中国鑫诺一号大功率通信卫星C波段转发器资源;HDTV、DVB综合网络管理中心使用澳门万维网网管中心;其链路组成包括:节目制作和播控中心,上行发射站,卫星转发器,接收天线及接收机,网络管理和信息监控。
为配合澳门中华卫视的节目编辑制作,数据中心、卫星节目输送等技术设施,北京卫星中心的投资和基本建设工作已经完成。
2. 商业运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公司初期阶段的节目制作、项目策划分别设置在北京、香港、新加坡。北京卫星中心站负责远程节目传送,卫星电视编码上行站设在澳门。
本公司充分利用中国即将进入WTO的国际大环境,抓住北京申办2008奥运的良好机遇,大力营造澳门信息媒体全面与国内媒体机构联合发展之基础,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国际上市运营之目标。
为使澳门科教电视台在试播开始後,能首先让澳门的广大居民和商业机构收看到科教电视台的节目,本公司将向澳门赠送至少不低於200套的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及接收机,以使澳门的千家万户和我们一起,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一周年的喜庆日子里共同分享政府在发展高科技新媒体产业和资讯市场所带来的勃勃生机和丰硕成果。
4. 节目安排
试播阶段每天滚动播出19个小时,计划播出时间:07:00至2:00。节目计划见《试播节目栏目安排表》,试播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测试、调整、确定播出技术状态,试播时间长度初步确定为3个月。
CSTV 中华卫星电视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图
澳门中华卫星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
序号
姓名
任职机构和职位
01
王照华
中共中央组织部,前常务副部长。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02
李昌
中国科学院,前党组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前书记。
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会长。
03
庄炎林
中国侨联,前主席。
04
杨海波
中国教育部,前副部长。
05
郭福昌
中国教育部,前副总督学。
06
张管生
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07
程光
中国教育部电教司,前司长。
08
杨名甲
中国教育电视台,前总工程师。
中国科协专家委员会,委员。
09
丁士育
中国广电部电视技术所,前所长。
国家HDTV标准专家组,副组长。
10
陈吉斌
中国广播通信卫星公司,前副总裁。
11
卢谊逊
中国中央电视台国际部,前副主任。
12
张天林
中国教育电视台,副台长、总工程师。
13
李丹林
中国教育电视台,总编室主任。
14
刘德云
中国北京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15
李纯博
中国中央电视台戏曲音乐部,总导演。
16
于 江
中国北京电视台播出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