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六十一条第七款,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编制 一月三十日第4/95/M号法令附件B所载的消防局军事化人员编制,由附於本行政法规的人员编制取代,该人员编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 件
一月三十日第4/95/M号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
消防局之军事化人员编制
表 1 — 指挥部
职位
职位数目
消防总监
1
副消防总监
1
表 2 — 高级职程
职位
编制
高级男性
高级女性
总区长
4
0
副总区长
8
0
一等区长
13
0
副一等区长
21
0
表 3 —
基础职程
职位
编制
一般男性
一般女性
区长
27
1
副区长
67
1
消防长
160
5
消防员
526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