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四)项和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通利建筑有限公司”签署有关购买及安装马交石综合体写字楼和博物馆之两台发电机之合同。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四)项和第七条、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限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通利建筑有限公司”签署有关购买及安装马交石综合体写字楼和博物馆之两台发电机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