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葡文缩写为GDTTI)主任陶永强工程师: (一)根据现行法例,给予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四)签署有关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结算证明; (五)批准返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确保承诺或履行合同无关的文件; (六)批准作出由载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关於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取得财货和劳务的开支,但以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为限; (七)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准许部门内每月运作所必须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的支付、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八)批准按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号法令第九条规定,载於经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号批示核准之表B 内D组的货物进口; (九) 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二千五百元的交际费; (十)准许签发存档於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的文件之证明,但法例特别订定豁免者除外; (十一) 签署属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的文书。 二、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监管及废止之权力下制定。 三、对行使现转授之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追认一切按本转授权限、并自有关签署日起与本批示生效日期间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主任作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