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和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转授予邮政局局长罗庇士工程师: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许下的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给予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四)经法理前提之审查後,批准续任以及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五)批准编制内、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员在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六)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七)依法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八)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所有编制外及散位合同; (九)签署有关人员服务时间之计算与结算证明; (十)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二千五百元,由邮政局组织规章订定的特别服务酬劳; (十一)批准邮政局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 委员会作检查; (十二) 批准邮政局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费用不超过一千元澳门币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三) 依法决定邮政局工作人员有权收取一天的公干津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旅程; (十四) 批准返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确保承诺或履行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五) 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六)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署所有应在邮政局局内订定、且获上级批准的竞投前的合同的公文书; (十七) 批准签发存档於邮政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例特别订定豁免者除外; (十八) 签署属邮政局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的文书。 二、透过经运输工务司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的批示,邮政局局长认为有利於部门的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主管人员。 三、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与监管之权力下制定。 四、对行使现转授之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追认一切按本转授权限、并自有关签署日起与本批示生效日期间由邮政局局长作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