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十八日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b项之规定,命令如下: 第一条 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汉城举行之第二十一届万国邮政联盟会议上通过之《万国邮政联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议定书》、签署联盟法规时作出之声明、《万国邮政联盟总规章》及其附件、《万国邮政联盟会议内部规章》、《万国邮政公约》及其最後议定书、《关於邮政包裹的协定》及其最後议定书、《关於邮政汇票的协定》及《关於邮购的协定》,该等法规取代一九八九年在华盛顿举行之第二十届万国邮政联盟会议之最後法规。上述法规系经一月二十二日第24-A/98号共和国议会决议通过,以待批准。 第二条 重申在签署法规时作出之声明中之声明II之内容及下列保留内容:《万国邮政公约》之最後议定书第五段第VII条,《关於邮政包裹的协定》之最後议定书第一段第XIV条,及同一最後议定书第五段第XV条。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沈拜奥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副署。
总理 古德礼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第114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副刊)
共和国议会决议第24-A/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