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的生活不低于一般水平,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对他(她)们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特做如下调整: 一、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子女,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5元(不含物价补贴2元,下同)。 二、牺牲、病故干部配偶,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干部生前的级别计发生活补助费。即:十七级以下干部的妻子每月发给30元;十六级干部的妻子每月发给35元;十五级干部的妻子每月发给40元,其余以此类推逐级增发5元。 三、牺牲、病故干部的父亲年满60岁、母亲年满55岁,或虽未满上述年岁,但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5元。 四、上述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干部生前的工资,如超过者则按干部生前工资发给。他(她)们的生活如遇特殊困难时,可给予临时救济。 此通知从198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