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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卫生部关于执行军队干部和职工的家属、保姆医疗收费办法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一、《通知》规定“牺牲、病故干部家属”,“非直系亲属”如何理解? 答:“牺牲、病故干部家属”指随队无工资收入的爱人、子女,个别经组织批准随队供养的干部父母、弟、妹。 “非直系亲属”指军队干部的无工资收入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二、《通知》规定“临时来队”有无时间限制? 答:目前无明确规定。为了便于执行,各单位可暂按干部30天,战士20天执行。 三、符合半费医疗包干条件,但其本人没有办理医疗包干者,看病如何收费? 答:按医疗收费统一定价表半费收费。 四、战士的父母、爱人、子女,临时来队期间,患一般疾病如何收费? 答:凡无工资收入者按军队规定的价格收半费,有工资收入的按当地地方卫生机关规定的价格收费。 五、医疗收费统一价格表内规定“普通药品”、“贵重药品”及价格表内未规定的项目如何计算? 答:凡价格表中规定的价格,超过贵重药品价格者,一律按贵重药品价格计算。未规定的项目,由各单位参考地方卫生机关规定价格自订。 六、《通知》中规定“师以上机关批准”、“团以上单位批准”和“团以上单位证明”如何理解? 答:“师以上机关批准”指师一级的司、政、后的领导机关批准。“团以上单位批准”和“团以上单位证明”指团一级单位的司、政、后领导机关批准或证明。 七、《通知》中规定“住地”和“当地”如何理解? 答:“住地”指符合半费医疗包干条件的军队干部、职工的爱人、子女和军队干部、职工本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地”指住在军队营区内的军队干部雇请的保姆,其户口在本市、县的城镇居民户口。 八、符合半费医疗包干条件的职工和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子女是农村户口,可否办理医疗包干? 答:凡驻地有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户口,不办理医疗包干。 九、已办理医疗包干者,因离本医疗单位较远,有病时,医疗单位不能出诊治疗,由军队非本医疗体系或地方医疗单位治疗用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医疗费一律自理,不能报销。 十、《通知》中对经费差额规定,目前各军区、军兵种执行不统一,如何办? 答:凡享受医疗包干者的医疗经费差额部分,由承担医疗的单位根据办理医疗包干的实有人数,按规定的标准和制度,逐级向上请领。收半费和按军队统一价格收费产生的差额,由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如数量太大,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可报请上级或军区解决。 十一、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沈阳等大中城市,军队干部家属集中,其医疗包干的医疗区如何划分? 答:凡符合《通知》规定中享受免费、半费医疗包干者,其医疗单位,原则上按军队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系统办理医疗包干手续,现在原籍居住的西藏、新疆高原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子女,其医疗单位在就近驻军部队的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十二、《通知》中没有规定的人员,看病如何收费? 答:按当地地方卫生机关规定收费价格收费。 [注:根据中央军委文件1975年1月22日[1975]2号印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边防部队基本任务及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患有各种高原症的干部,各有关军区要指定医院及时治疗。凡在西藏和新疆的高原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和家属到内地休假探家,以及在内地居住的随军家属,他们的医疗问题,由所在地区的军队医务部门负责解决;对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经批准随军,但仍在原籍居住的可在当地驻军办理医疗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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