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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牺牲、病故人员遗属抚恤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照顾牺牲、病故军官、职工遗属的生活,不分他(她)们是否随军,从军官、职工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战时则从后方留守处接到前方政治机关通知的下月起,在6个月内,按军官、职工生前的薪金、工资,逐月发给其遗属,并按内务部的规定由政府发给一次抚恤金。 此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总政治部1961年6月9日“关于干部福利问题的几项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同时撤销。 注:伙食费补助问题按民[1983]优139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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