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98/99/M号法令,修改关於赋予军衔等级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五十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任命担任澳门保安部队各机构及部队之指挥及领导官职之军事化人员,其获赋予之军衔等级在免除该等职务时予以终止。 现须确保被任命担任属本地区政治架构之官职之军事化人员,维持对获赋予之上指规定所述职能职位之军衔等级之权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 (军衔等级之赋予) 一、 ................. 二、 ................. 三、获赋予之军衔等级随以上两款所指官职之免除而予以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a)军事化人员被任命担任属本地区政治架构之任何官职; b)总督藉军事化人员转至退休状况时,透过训令许可其终生维持该等职能职位之军衔等级。 四、 ................. 五、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