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b项之规定,命令如下: 批准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订立,经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第37/94号共和国议会决议通过以待批准之《关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下保留:在互惠原则之范围内,葡萄牙仅对在受公约约束之国家之领土内所作成之仲裁裁决适用本公约。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苏亚雷斯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副署。
总理施华高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第156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
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b项之规定,命令如下: 批准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订立,经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第37/94号共和国议会决议通过以待批准之《关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下保留:在互惠原则之范围内,葡萄牙仅对在受公约约束之国家之领土内所作成之仲裁裁决适用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