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命令如下: 将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之《关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延伸至澳门地区,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该公约约束之相同规定适用;该公约系经七月八日第52/94号共和国总统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共和国公报》第一组。 已听取澳门地区本身管理机关之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签署。 将本总统令连同上述批准公约之命令及公约之文本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
共和国总统
沈拜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47期《共和国公报》第一组-A)
第52/94号共和国总统令
第37/94号共和国议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