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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颁发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吕祖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516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156号令发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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