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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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HS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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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44100000│天然铀及其化合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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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44200000│U235浓缩铂,钚及其化合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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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844300000│U235贫化钠,钍及它们的化合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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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844401010│镭—226及其化合物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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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844401090│其他镭及镭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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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844402000│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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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844409010│铂—233及其化合物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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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844409090│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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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克”和“贝可”同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