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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分配[2008]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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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基数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下标)×(0.1z+0.1x+0.1j+0.3y+0.1L+0.1N+0.06D+0.06H+0.08Q)×R 其中: W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本年度绩效薪金基数。 W(0下标)每年由国务院国资委核定。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6432Z(0.2159上标),最低值为0.7,Z为企业当年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7447X(0.2084上标),最低值为0.7,X为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966J(0.1925上标),最低值为0.7,J为企业当年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1.5108Y(0.1807上标),最低值为0.9,Y为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单位:亿元)。 L为利润总额增幅系数。取值范围0.6~3.9,具体见下表: ┌─────┬────┬──────┬──────┬────┬────┬─────┬─────┐ │利润总额│││││││扭亏│ │增幅│≤0 │0~10% │10%~30%│≥30%│增亏│减亏││ ││││││││为盈│ ├─────┼────┼──────┼──────┼────┼────┼─────┼─────┤ │L值 │0.6│0.6~1.3│1.3~3.9│3.9│0.6│1.25 │1.75 │ └─────┴────┴──────┴──────┴────┴────┴─────┴─────┘ N为净资产收益率系数。取值范围0~4,具体见下表: ┌─────┬────┬──────┬───────┬─────┐ │净资产│││││ │收益率│≤0 │0~10% │10~30%│≥30%│ ├─────┼────┼──────┼───────┼─────┤ │N值 │0 │0~2│2~4│4 │ └─────┴────┴──────┴───────┴─────┘ D为地区工资系数,D=当年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任期D取值与2006年相同,任期内保持不变。 H为行业工资系数,H=当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年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任期H取值与2006年相同,任期内保持不变。 Q为企业工资系数,Q=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任期内第一年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R为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第三条绩效薪金基数公式中各项指标的数值,由国务院国资委提供。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岗位测评、业绩评价等方式,合理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绩效薪金基数的差距。有关情况每年随薪酬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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