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四月十日第104/95/M号训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制服规章》(葡文缩写为RUFSM)由该日起生效; 并监於该规章已生效两年,有需要将只可穿着该规章批准之制服的时间确定下来; 行使九月十九日第236/96/M号训令授予之权限,并根据四月十日第104/95/M号训令第三条之规定; 本人决定: 一、规定所有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只可穿着《澳门保安部队制服规章》指定之制服,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及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规定的人除外。那些人已声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前选择纳入葡国编制、脱离澳门公职,或退休且把责任转移往葡国退休事务管理局。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门保安政务司办公室。
政务司 孟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