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三、删除第四条。
四、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招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捐赠入户条件的捐赠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五、删除第五条第四款。
六、删除第九条。
七、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八、第十一条修改为“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