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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97/M号训令,核准邮政句裹服务之陆路及海路进口运费之应得部分─一废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号训令订定邮政包裹服务之陆路及海路费应得部分後,亚太区邮政联盟执行委员会透过一九九六年年会第五号决议,建议亚太区之各邮政当局以双边或多边协议减低该等运费之应得部分。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第一条 核准下列进口陆路及海路运费应得部分之金额;该等金额适用於根据国际邮政包裹协议及其附件规章提供邮政包裹服务之邮政当局与澳门之关系: 特别提款权(DES) 4.54 (每一包裹)+ 特别提款权(DES) 0.54 (每公斤) 第二条 澳门与其他邮政当局未就进口陆路及海路运费应得部分之金额签订协议者,方适用上条所指之金额;相反,应适用协议订定之金额。 第三条 废止十二月十八日第316/95/M号训令。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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