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刑事诉讼法典》已於今年四月一日开始生效,故有必要 使《经济司规章》所载之规定配合该法典之规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 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经济司规章》之修改) 由十月六日第64/87/M号法令核准之《经济司规章》第二十六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条 (权限) 一、经济活动稽查厅(葡文缩写为IAE)为经济司在监察经济法例,尤其有关工业产权、着作权、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对外贸易活动、工业及商业场所之设置,以及生产本地区产品之程序等经济法例遵守方面之执行厅。 二、为上款规定之效力,经济活动稽查厅之全体稽查人员视为刑事警察机关,而司法当局授予经济司负责之刑事诉讼行为应由为此目的而指定之稽查员作出。 三、下列者为刑事警察当局: a)经济司司长; b)经济司副司长; c)经济活动稽查厅厅长。 四、....................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於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