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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7/M号法令,因《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而对水警稽查队之组织法引入个别修改。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刑事诉讼法典》开始生效,故有必要使水警稽查队组织法规所载之规定配合该法典之规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第2/95/M号法令之修改) 一月三十日第2/95/M号法令第一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一条 (性质) 一、水警稽查队(葡文缩写为PMF)为直属总督之一支军事化保安部队。 二、水警稽查队系一刑事警察机关,并在诉讼程序中进行活动时,须遵照司法当局之指引且在职务上从属於司法当局。 三、由司法当局要求水警稽查队进行之活动或授予其负责之行为或措施,应由为此有权限之该队各实体指定之军事化人员作出。 第二条 (第2/95/M号法令之附加) 一月三十日第2/95/M号法令第三章第三节附加第三十五条—A,条文如下: 第三十五条—A (刑事警察当局) 水警稽查队内下列者为刑事警察当局: a)队长; b)副队长; c)行动管理厅厅长; d)海上巡逻厅厅长; e)海关监察厅厅长。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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